摘录|《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部分担保实务观点
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实施后,担保制度方面有了诸多调整。
在日常的研讨中,就经常关注的《人民法院报》中刊登的担保制度相关的文章、观点,本文主要是自2021年后的相关观点进行摘录学习。
关于文中观点的翔实全面的介绍,建议根据案例及刊登日期自行查询。
拟文|赫少华 律师,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一、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的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电信职业学院诉创思特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05月12日
裁判要旨: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存在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因赔偿责任在本质上不同于担保责任,故不予支持。
案号:(2021)渝0109民初618号,(2021)渝01民终8233号
二、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拒不迁离的违约责任认定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费某、王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要旨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抵押人应及时迁离,否则需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扩大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属于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9442号,(2022)沪74民终48号
三、保证期间制度下“提起诉讼”的认定
-天津高院裁定滨海农商行诉田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01月27日
裁判要旨
“提起诉讼”作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就应认定债权人积极主张了权利,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将起诉状副本实际送达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这一事实的认定。
案号:(2019)津0116民再2号,(2019)津03民终2692号,(2020)津民申17号
四、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重庆四中院再审判决袁某诉重庆银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2月16日
裁判要旨
基于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消费者购房人物权期待权的对抗效力高于一般房屋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前者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消费者购房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后者劣后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案号:(2019)渝0240民初5579号,(2020)渝04民终605号,(2021)渝04民监6号,(2021)渝04民再23号
五、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9月02日星期四
文章观点: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条创设了担保物权受托持有制度,首次明确登记的名义担保物权人与真实的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合法分离,真实的担保物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优先受偿。
…综上,抵押权代持行为系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权利归属,即认定抵押代持行为有效,真实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抵押合同附登记生效条件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7月22日
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合同》约定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否生效。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所以该条件无效。且法律上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例外条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即尊重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区分原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登记作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应按照附生效条件合同对待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七、银行应自行承担因未及时划扣保证金所造成的损失
-河南开封中院判决汴京农商银行诉古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28日版
裁判要旨
担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代偿的,银行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扣划贷款本息。银行以行使自己选择权为由怠于行使该权利,导致借款人和担保人负担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增加,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号:(2019)豫0202民初1757号,(2020)豫02民终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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